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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的主題是票據“保全”。
所謂票據保全,
就是在有可能或者
已經喪失票據權利的時候,
維護票據權利,
話不多說,開始吧!
如下6種情況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1.什么是票據保全?
所謂票據保全,就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所進行的行為。
如下6種情況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由于票據具有要式性,因此票據權利人必須持有票據證明自己的權利才能真正享有票據權利,但現實中,總會出現由于各種原因使得票據權利人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比如票據遺失、票據被惡意占有、票據損毀等等,那么這種情況下,難道就此放棄票據的權利了嗎?當然不!票據保全措施,就是票據權利的最后一道保險。
2.票據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主要有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三種。
(1)按期提示票據
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其實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
提示票據包括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行為,以及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證明的行為。
因為我國票據法明確規(guī)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所以這些行為既是持票人請求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也是為實現權利所準備訴諸法律的證據。
因為票據權利有時效限制,持票人使用這些證據,可以在超出票據時效后,也使得自己的票據權利得以保存,從而在追索過程中占據有利地位。
如下6種情況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2)作成拒絕證書
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同樣,拒絕證書也是保全票據權利的重要證據。
(3)中斷時效
《票據法》第17條規(guī)定,票據權利在一定的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過了規(guī)定的期限,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就喪失。故持票人應當注意票據權利的有效期,特別是在接受轉讓時,更應注意。持票人可以采用時效中斷的方法避免損失,并且可使自己的票據權利得以延續(xù),具體方式可采取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的行為,或者以訴訟的行為中斷時效,時效中斷后,票據法上規(guī)定的各種時間限制重新起算。
3.什么時候可以采取票據保全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執(zhí)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
(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例如:甲向乙簽發(fā)了一張商業(yè)承兌匯票,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乙經驗收后發(fā)現丙給與的貨物是偽劣產品,但此時票據已經在丙手中了,此時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據的保全,保存該票據的權利,防止該票據權利喪失。
如下6種情況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例如:甲向乙簽發(fā)了一張商業(yè)承兌匯票,乙的票據被丙搶走,此時丙就是惡意取得票據的情況,那么乙為了維護自己的票據權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票據保全。
(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這種情況與(1)比較相像,但實際上可以認為是(1)和(2)的一個拓展,對于上面(1)和(2)的情形下,如果丙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丁,且丁是善意的已經支付了對價的持票人,那么此時乙就不能行使票據保全了,因為丁此時享有了合法的票據權利,但如果丁此時也是未支付給丙對價的持票人,那么此時乙仍然可以申請票據保全。
(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例如:甲與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付款,乙向甲發(fā)貨,甲向乙簽發(fā)了一張商業(yè)承兌匯票,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由于乙對丙的履約能力非常不信任,為了將今后民事糾紛導致票據上的糾紛限定在乙和丙之間,于是乙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果不其然,丙沒有向乙履行義務而且還將票據進行了貼現,此時乙就可以申請票據保全。
(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guī)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如下6種情況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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