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超過票據權利時效,還能行使票據權利嗎?聽真實案例怎么說,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shù)睦妗?/span>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了一起因匯票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權利人請求返還票據利益的案件,法院以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權利為由,依法判令銀行支付持票人票據金額相當?shù)睦?5.8萬元,訴訟費用5170元由持票人自行承擔。
法院查明,2017年12月18日,原告江西某股份公司出具銀行承兌匯票一張,標明出票人為江西某股份公司,收款人為寧夏某化工公司,付款行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匯票面額為25.8萬元,匯票的到期日為2018年3月18日。原告在向收款人郵寄該匯票時,不慎將匯票遺失。出票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告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并告知被告銀行該匯票已在郵寄途中遺失。
原告提交了寧夏某化工公司出具的《最后持票人證明》,載明寧夏某化工公司未收到匯票,并自愿放棄該匯票權利,同意由原告主張票據權利。同時原告還提交了其與寧夏某化工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證明雙方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票據遺失后,由于原告未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現(xiàn)該票據已過期超過兩年,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遂以江西某股份公司超出兩年票據權利時效已喪失票據權利為由拒絕支付。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之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shù)睦?。本案中,江西某股份公司作為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雖于2020年3月18日消滅,但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該公司仍享有民事權利,因此原告可以請求出票人或承兌人返還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shù)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據利?5.8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原告因自我過失喪失票據權利引起涉案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訴訟費,原告亦予認可,法院確定訴訟費由原告承擔。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超出兩年票據時效仍有救濟途徑
法官庭后表示,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銀行開具的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承兌匯票持票人到期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付款行原則上不得無理拒付。但票據法對于付款日期作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即為匯票到期日。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持票人應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的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兩年內不行使即消滅。這里的“票據到期日兩年”指的是票據時效,即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期限。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持票人超出兩年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情形。票據權利喪失后,持票人是否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票據的流通過程中,有可能因為消滅時效的經過或者票據記載事項的欠缺等原因而使得持票人無法獲得清償,而原來的票據債務人也不再負有票據債務,就可能發(fā)生票據債務人從票據權利人處獲得額外的利益的情況。為此,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shù)睦?。此?guī)定即票據法特別規(guī)定的利益返還請求權制度。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是指持票人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當票據權利因時效或者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消滅時,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與其獲得而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shù)睦娴臋嗬?/span>
因此,該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更不屬于因不法行為的損害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而是基于票據法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是票據法直接賦予持票人在喪失票據權利后,對獲得該權利下的利益的票據債務人行使的非票據上的償還請求權。
法官提醒,持票人怠于要求支付款行支付票款,超過兩年權利時效,雖然持票人實體權利沒有消滅,依然享有民事權利,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請求出票人或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shù)睦?,但勢必增加雙方訴累以及造成票面金額相應的利息損失。因此,持票人為快速實現(xiàn)票據權利,應提高謹慎義務和注意義務,嚴格遵守匯票票面記載的付款日期及時向銀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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