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兩年票據權利時效后,持票人還能拿回票款嗎?答案是肯定的,承兌匯票持票人到期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付款方原則上不得無理拒付。但票據法對于付款日期作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即為匯票到期日。
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持票人應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的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兩年內不行使即消滅。這里的“票據到期日兩年”指的是票據時效,即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期限。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持票人超出兩年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情形。票據權利喪失后,持票人是否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票據的流通過程中,有可能因為消滅時效的經過或者票據記載事項的欠缺等原因而使得持票人無法獲得清償,而原來的票據債務人也不再負有票據債務,就可能發(fā)生票據債務人從票據權利人處獲得額外的利益的情況。為此,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此規(guī)定即票據法特別規(guī)定的利益返還請求權制度。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是指持票人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當票據權利因時效或者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消滅時,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與其獲得而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的權利。
因此,該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屬于因不法行為的損害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而是基于票據法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是票據法直接賦予持票人在喪失票據權利后,對獲得該權利下的利益的票據債務人行使的非票據上的償還請求權。
提醒:
持票人怠于要求支付票款,超過兩年權利時效,雖然持票人實體權利沒有消滅,依然享有民事權利,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請求出票人或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但勢必增加雙方訴累以及造成票面金額相應的利息損失。因此,持票人為快速實現票據權利,應提高謹慎義務和注意義務,嚴格遵守匯票票面記載的付款日期及時向銀行提示付款。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讓電票學習更簡單,做電票知識普及的領航者,關注抖音號390626901免費獲取全套電票視頻操作教程 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