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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糾紛中,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起算?看真實案例怎么說

票據追索權糾紛中,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起算?看真實案例怎么說,《票據法》第七十條由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之規(guī)定。那么,在票據追索權糾紛中持票人主張票款逾期利息時,該如何選擇逾期利息的起算時間呢?本文結合有關判例進行分析。

票據追索權糾紛中,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起算


根據持票人提示付款時間的不同,提示付款日和匯票到期日的時間先后關系存在三種情形:一是在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情況下,提示付款日早于匯票到期日;二是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當日提示付款,即提示付款日與匯票到期日相同;三是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后提示付款,即提示付款日晚于匯票到期日,此種情形又可細分為兩種情況:(一)在到期日后但在提示付款期內的提示付款情形;(二)超過提示付款期后的提示付款情形。在上述三種情形中,第二種情形因提示付款日與匯票到期日重合,使用兩者作為逾期利息的起算時間點算得利息一樣,故不做分析。主要分析第一、三種情況,即提示付款日與匯票到期日不一致的情形。


一、期前提示付款情形下的匯票逾期利息從何時起算

(一)有關判例


?裁判要旨: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而后被拒付的,其可向前手主張自票據到期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

?案號:(2022)魯10民終2067號

?法院認為:發(fā)達公司于2022年5月6日提示付款,早于案涉匯票到期日,屬于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在發(fā)達公司未撤回付款請求,星樾公司也未作出拒付應答的情況下,發(fā)達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前的提示付款行為持續(xù)至匯票到期日,已發(fā)生匯票到期日提示付款的效力。且至本案訴訟,作為承兌人的星樾公司仍未履行承兌義務,已以其實際行動表示拒絕付款,故發(fā)達公司作為持票人有權向星樾公司進行追索?!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七十條規(guī)定,判決:威海市星樾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威海發(fā)達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商業(yè)承兌匯票款603,750元及利息(以347,100元為基數,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256,650元為基數,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上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注:本案中,存在兩張票據。票據1的匯票到期日為2022年5月19日,票據2等的匯票到期日為2022年5月27日,持票人對于兩張票據均在2022年5月6日進行了提示付款)


?裁判要旨: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而后被拒付的,其可向前手主張自提示付款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

?案號:(2018)桂0103民初3038號

?法院認為:關于追索金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之規(guī)定,康益達公司有權要求圖宇公司、建燃公司連帶償還票據金額200萬元以及自提示付款日起的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以200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上述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注:本案中,匯票到期日為2017年10月25日,持票人于2017年10月19日,即到期日前進行了提示付款。)

票據追索權糾紛中,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起算


?裁判要旨:持票人分別在票據到期日前以及提示付款期后兩次提示付款,但均被拒付的,其可向出票人主張自票據到期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

?案號:(2022)魯02民終13048號

?法院認為:城陽區(qū)高勝發(fā)建材經營部作為涉案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西安中南嘉豐置業(yè)有限公司作為出票人和承兌人,則仍應當對城陽區(qū)高勝發(fā)建材經營部承擔票據責任?!顷枀^(qū)高勝發(fā)建材經營部2021年12月17日于票據到期前提示付款,承兌人或付款人仍對持票人承擔責任。西安中南嘉豐置業(yè)有限公司在票據到期后未付款,故本案中利息應自2021年12月18日票據到期日起開始計算并承擔責任。

(注:本案中,票據到期日為2021年12月18日,持票人分別于票據到期日前的2021年12月17日和到期日后的2022年6月3日進行了提示付款。)


(二)關于期前提示付款的提示注意


《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可付款或拒絕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故持票人在期前提示付款情形中應注意:


1.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有權拒絕付款,因此期前提示付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間,不存在逾期付款的問題,持票人原則上無權主張該期間內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個案判例中,以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日作為票款逾期利息支付時間起算點的觀點筆者認為有待商榷。

2. 因上述條文沒有明確規(guī)定期前提示付款持續(xù)至到期日的等同于到期提示付款,這就導致實務中出現(xiàn)大量“期前提示付款”只能拒付追索開票人及承兌人的案例,故需注意持票人在商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將可能喪失對除出票人、承兌人之外的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的風險。


二、在到期日后提示付款情形下的匯票逾期利息從何時起算

票據追索權糾紛中,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起算


(一)在到期日后但在提示付款期內的提示付款情形


?裁判要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進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其可主張自提示付款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

?案號:(2023)遼08民終36號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故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企業(yè)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并無不當。

(注:本案中,案涉票據到期日為2022年2月26日,持票人于2022年2月28日提示付款并于2022年3月4日被拒絕付款。)


?裁判要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進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其可主張自票據到期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

?案號:(2022)粵08民終3407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兩份匯票的到期日均為2022年1月8日,萬佳公司起訴請求自2022年1月8日起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判決認定利息起算日為2022年1月8日,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注:本案中,案涉兩張票據的到期日均為2022年1月8日,持票人對兩張票據均在2022年1月10日進行了提示付款。)


(二)超過提示付款期后的逾期提示付款情形


?裁判要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其主張票款逾期利息的起算點應為提示付款日而非票據到期日。

?案號:(2021)渝民終13號

?法院認為:因海納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力帆財務公司提示付款,一審法院以2020年5月11日作為利息的起算時間,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所稱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企業(yè)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币蜃?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一審法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于法有據。

(注:本案中,票據到期日為2019年12月27日,持票人雖于到期當日提示付款,但因種種原因案涉票據中并無提示付款信息,后被法院認定為持票人于起訴之日,即2020年5月11日行使付款請求權,實際上是被認定為逾期提示付款。)

票據追索權糾紛中,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起算


?裁判要旨:持票人在期前提示付款后予以撤銷,而后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的,其可主張自票據到期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

?案號:(2022)滬74民終1748號

?法院認為:雖然宏宇公司在涉案匯票提示付款期后又撤銷了原先的提示付款,重新發(fā)起提示付款,導致目前票據狀態(tài)為“逾期提示付款”,但如前所述,因宏宇公司已有效行使了付款請求權,故并不喪失對于出票人、承兌人之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故宏宇公司要求福開公司、環(huán)東公司、宏遠公司連帶支付其票據款527,018.96元的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又根據《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宏宇公司主張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匯票到期日即2021年8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計算利息,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本案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注:本案中,票據到期日為2020年8月14日,持票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后于2021年9月13日撤銷了付款申請;后持票人又于2021年9月17日及之后多次提示付款但遭到拒絕簽收,票據狀態(tài)顯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三、有關建議


(一)鑒于法院對于“提示付款期內以及逾期提示付款時,持票人主張票款逾期支付利息應以到期日還是提示付款日作為起算點”持有不同觀點,筆者建議進行了期內或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可選擇以“匯票到期日”作為利息起算點,以便能夠在訴訟中爭取獲得更大利益。

票據追索權糾紛中,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起算


(二)如果持票人曾于匯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即期前提示付款的,筆者認為持票人在列訴訟請求時,可以“匯票到期日”作為利息起算點,因為這樣更為合理且更穩(wěn)妥。另外,對于期前提示付款的,筆者建議持票人于票據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期內再次發(fā)起提示付款,以避免因期前提示付款而可能導致的喪失對除出票人、承兌人之外的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的風險。

來源:豫章律師事務所 琚正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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