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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到期不能兌付,拿不到拒付證明怎么辦?看真實案例怎么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商業(yè)承兌匯票在商業(yè)活動的應用越來越多。而票據糾紛類的案件也衍生出新的問題,票據追索權是票據付款請求權的補充權利,票據追索權是以票據付款請求權不獲實現(xiàn)為前提,一些法院在原告起訴時應提交證據證明票據付款請求權不獲實現(xiàn)。由此,拒付證明對于票據追索權之訴非常重要。
《票據法》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
第六十三條:“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拒付證明具體包括:
(1)承兌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兌人或付款人破產的有關司法文書;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兌人或付款人失蹤、死亡的證明或法律文書;
(4)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承兌人或付款人終止業(yè)務活動的處罰決定;
(5)公安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證明;
(6)公證機構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實際情況中,往往是承兌人或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指令后未作出應答,那么對于該種情形下,持票人應該如何舉證增加自身訴請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呢?筆者通過大數(shù)據搜索到幾個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19)蘇0205民初3871號,電子商業(yè)匯票的承兌人在線上收到提示付款請求后,既未付款又未在合理期間內作出“拒絕付款”指令,該行為綜合全案應認定為拒絕付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二
(2020)京0112民初25658號,票據到期后,持票人提示付款,票據狀態(tài)一直為提示付款待簽收,持票人未收到相關款項,可以證明案涉票據到期未承兌系客觀事實,符合票據拒付的實質要件,票據構成拒付。
案例三
(2018)滬0113民初23992號,雖然涉案匯票的承兌人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出具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但根據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據兌付公告及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因涉嫌票據詐騙一案已被銀川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董事長等多位公司主要負責人已被執(zhí)行逮捕的事實,應視為原告已取得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拒絕承兌的其它有關證明。
案例一、二,法院認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出票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付款可以認定構成拒付,而案例三則是滿足了持票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視為拒絕付款。
另外,在寶塔公司逾期承兌的系列案件中,山西某公司針對通過前往寶塔公司處,要求該財務公司開具拒絕付款證明,但該公司財務負責人稱匯票短時間不能付款,要等待政府工作組的消息,因此無法出具拒絕付款證明這一情況,由到場的公證處工作人員進行了公證。在后續(xù)的票據追索權糾紛中,該份公證書被人民法院所采信,認為起到拒付證明的效果。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參考上述公司的做法,對票據系統(tǒng)中出票人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付款人未按時操作而呈現(xiàn)的票據狀態(tài)或其他可以拒絕付款的情形進行電子數(shù)據保全公證。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讓電票學習更簡單,做電票知識普及的領航者,關注抖音號390626901免費獲取全套電票視頻操作教程 官網:http://www.frannkl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