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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商業(yè)承兌匯票似乎成了付款單位最為喜歡的支付方式。企業(yè)使用商票付款,不僅可以延遲支付貨款的時間,還能降低企業(yè)資金的流動性風險,緩解資金壓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為持票人需要注意諸多繁瑣的技術性規(guī)定。筆者近期遇到多筆因客戶疏忽逾期提示付款而被拒付的情況,本文僅以商業(yè)承兌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為例,分享持票人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
一、何為提示付款期。
在解釋提示付款前,首先明確合法有效的票據的構成要件?!镀睋ā返诙l規(guī)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guī)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業(yè)匯票出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或“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 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出票人名稱;(五)付款人名稱;(六)收款人名稱;(七)出票日期;(八)票據到期日;(九)出票人簽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過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tǒng)非營業(yè)日、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非營業(yè)日順延。
通俗而言,提示付款期分為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即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持票人逾期發(fā)出付款提示的法律后果。
如圖:
如圖一,筆者該客戶在提示付款期內未在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內向承兌人發(fā)出提示付款,導致該票據現狀態(tài)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圖一中可以看出該匯票由某置業(yè)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某建工公司開具,匯票到期日為2021年7月24日,某建工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筆者客戶公司。針對該匯票而言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之日起10日內(即2021年8月3日前)通過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tǒng)向承兌人發(fā)出付款提示。因持票人未在該期限內提示付款,該匯票現狀態(tài)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拒付后,客戶不得不以票據追索或者原合同法律關系提起訴訟行使付款請求權。
三、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拒付后的應對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fā)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fā)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六條 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可以看出商票被拒付后,持票人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內發(fā)出付款提示,直接影響著持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的追索對象。尤其在經過多次背書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中,最終持票人若嚴格履行了商業(yè)承兌匯票的技術性要求,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兌人以及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權。實踐中,往往出票人、承兌人為同一主體,極有可能是支付能力最差的主體。若是背書過程中的一個或多個主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因持票人的失誤,未在提示付款期內提示付款,則喪失了對所有前手的追索權,也就喪失了及時收款的機會。
四、持票人面對“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的情形下,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持票人應審慎考慮票據追索權和原合同法律關系之間的競合,即是選擇以票據追索權糾紛向出票人和承兌人主張權利,還是以原合同法律關系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
現有法律對二者的選擇并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理論界也存在爭議,主要觀點有三。
其一:認為只能主張票據追索權。理由是根據票據法的一般原理,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票據一旦簽發(fā),就產生了獨立于原因關系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并與票據的原因關系分離,不受原因關系效力的影響。票據債權人在接受票據后再依據票據的原因關系主張合同請求權是違背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而且與票據的流通性相悖;另外持票人在接受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后,合同債務已經得到清償,原合同也就因此而終止,原合同債權人不應再主張合同債權。
其二:認為應當先行使票據追索叔,不能得到全部清償的,再主張合同債權。理由是票據制度作為民商法上的一項特殊制度,創(chuàng)設的目的在于通過票據的流通,實現其在支付、結算、融資、信用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如果允許持票人首先主張合同債權,若持票人的前手不是出票人,那么勢必導致持票人的前手承擔本不應歸咎于他的責任,且持票人的前手承擔責任后,勢必會繼續(xù)向其前手追索,這樣就會嚴重影響票據的流通性。
其三:兩者可擇一行使,主張一個請求權并得到滿足后,另一個請求權歸于消滅。理由是請求權競合這種現象是客觀存在的,也是現有法律所允許的。因票據拒付所產生的付款請求,因同時符合合同之債的法律法規(guī)及票據追索權的法律法規(guī),而產生了兩個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但實質上當事人又只享有一個付款請求權,當事人不能既主張合同債權,又主張票據追索權。因此,在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前提下,當事人有意思自治的權利,應當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主張權利的法律關系。
實踐中,人民法院在此類案件中也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選擇任何二者之一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均正常受理。
票據追索權糾紛中持票人只能追索票面金額及票據到期至清償日間的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而選擇合同糾紛往往會依據合同的約定主張除本金外的違約金、資金占用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管轄的選擇等。
當然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的請求權在法律構成要件、訴訟時效、舉證責任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別。 如票據追索權的訴訟時效,依據《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持票人因電子商業(yè)匯票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原因,擁有的向票據債務人追索的權利時效規(guī)定如下:(一)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二)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利時效,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利時效,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并且票據追索權的時效屬于除斥期間,過期即喪失權利。
而選擇普通的合同糾紛是訴訟時效則為3年。
舉證難度方面,票據追索權依據僅需要持票人提供拒付證明即可,而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則遠遠大于此。
綜上,持票人在面對商票拒付時,應視情況審慎的選擇主張權利的法律關系,選擇最有利于實現權利的方式。
五、相關案例
筆者曾辦理的(2019)川0192民初438號案件中,委托人四川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四川意可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委托人在訴訟過程中在未告知筆者情況下,接受了被告方背書轉讓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且截至開庭之日匯票尚未到期,導致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最終撤訴處理。隨后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被拒付,遂又以(2019)川0192民初2973號案件再次起訴。起訴時筆者曾告知委托人可選擇票據糾紛和合同糾紛,以及二者的區(qū)別和利弊,最終委托人選擇合同糾紛。同一項目中其他供應商則選擇票據糾紛起訴,訴訟程序簡潔,幾乎先于委托人的案件兩月結案,優(yōu)先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但委托人選擇合同糾紛起訴則多主張了合同項下的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249號案件中,因原告逾期提示付款,最高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向背書人、保證的追索權。
六、針對票據糾紛及提示付款的幾點建議。
1、持票人應嚴格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按期提示付款或請求付款。對于見票即付的匯票,應在出票后一個月內提示付款;對于定期、定日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票據到期后10日內提示付款;對于本票,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支票應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匯票、逾期請求付款的本票,持票人雖不至于喪失付款請求權,但將喪失票據追索權;而支票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直接拒付。因此,對于持票人而言,提示付款、請求付款期限尤其重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央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關行政規(guī)章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抵觸的,可以參照適用。因此,當事人在處理票據糾紛時,除應關于《票據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外,也應關注《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3、票據糾紛案件的處理具有極強的專業(yè)性,稍有不慎將面臨重大損失。本提示付款期限僅僅是眾多票據技術性規(guī)定中的一點?!镀睋ā贰ⅰ睹袷略V訟法》、《電子商業(yè)匯票業(yè)務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支付結算辦法》中存在著大量細致的與票據處理相關的技術性規(guī)范,如果對以上規(guī)范不熟,將隨時可能面臨重大損失。
4、在行使票據追索權糾紛沒有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的情況下,即便持票人可選擇合同之訴另行主張請求權。行使追索權浪費的律師費、訴訟費、時間也非常巨大。因此,在面臨重大復雜的票據糾紛時,建議委托對票據糾紛處理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團隊進行處理,制定選擇切實可行、合法便捷的應對策略,防止走冤枉路,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謙信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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