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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逾期不能兌付,承兌人和背書人,追索誰更有效?按現行制度,當票據到期無法兌付時,持票人可以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既然票據已經無法兌付,追索承兌人和出票人也基本無用,大部分票據并無保證人,因此常見情形是持票人追索背書人,追索成功后拿到票據的背書人只能繼續(xù)追索他的前手背書人,最后追無可追,砸在某個背書人手里。近日,中國法院網發(fā)布了南昌第二金融法庭審結的一起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8日,案外人丁公司出具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一張,標明出票人為丁公司,收款人為乙公司,承兌人為丁公司,開戶銀行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饒市分行,票據金額為112022.25元,匯票的到期日為2021年9月18日。
被告乙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背書轉讓給被告丙公司,丙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背書轉讓給本案原告甲公司。原告于票據到期日當天系統(tǒng)自動提示提示付款人付款,后被拒付,票面記載拒付理由:票據到期后承兌人超三日未應答,開戶行代客戶拒付。票據狀態(tài):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為此,持票人甲公司向法院提出票據追索權之訴,要求收款人乙公司、背書人丙公司連帶支付上述票面金額112022.25元及利息。
我對里面的關系整理了一下,4個公司之間的票據流向和原告(甲公司)追索關系如下:
庭審中,背書人丙公司辯稱,原告甲公司訴請票據追索權遺漏了訴訟主體,應當將出票人丁公司一并追加為被告,并與收款人乙公司、背書人丙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二、案例評析
法院認為,本案為票據追索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持票人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通過背書的方式取得案涉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其取得該商業(yè)匯票的行為合法有效,依法享有票據權利。原告提交了商業(yè)承兌匯票被拒付的拒絕證明,原告作為最后持票人向承兌人、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請求背書人丙公司支付案涉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及自匯票到期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收款人乙公司對該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并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丙公司連帶支付原告甲公司票面金額112022.25元及相應的利息。
四、小結
如果票據的背書環(huán)節(jié)夠長,整個票據追索過程感覺就像游戲擊鼓傳花似的,當票據無法兌付時,持票人都想把手里的票據拋給他的前手背書人,直至某個背書人拋不出去折手里了。這種制度安排雖然保護了持票人的利益,但同時也損害了背書人的利益,而且是背書環(huán)節(jié)中信用比較好的背書人;而對罪魁禍首的承兌人和出票人卻沒有太大的約束,反正已經躺平。
由于銀票不能兌付的可能性極低,因此票據追索主要發(fā)生于商票上。試想一下,除非商票的承兌人是信用非常好的企業(yè),否則一般企業(yè)都不敢收,因為商票一旦經手,就相當于你為這張商票做了擔保,一旦商票到期承兌人拒付,很有可能就追索到你頭上了,如此安排其實不利于商票的流通。
來源:票風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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